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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7审判院提交起诉书申请调查令(第1页)

张小东之所以气愤,主要还是他哥哥也是外卖员。

看到别人说的那些扣款,他也是听他哥提起过。

以前感觉对方只是单纯的感慨外卖不好做,现在一听别人也在这么说,那是真恶心。

李晨见状也是点了点头:“还要经过调查取证,因为他们扣款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…”

外卖接单一单是几块钱,扣款却是几十块甚至更多,这是严重的超纲。

劳动法有明确规定:

1、任意对劳动者任意扣工资的行为违法,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;

2、法律依据:劳动部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。

3。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。在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中有相应的规定。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
在见到其他外卖员后,李晨对他们的问题先是做出标准的答复。

首先,站点亦或者是平台,他们的扣款事项本来就是不合法的。

外卖骑手属于特殊行业,如果他们和站点并不是雇佣关系,差评也没有造成实际性的经济损失,那就不应该扣那么多钱。

如果因为骑手的问题导致顾客的饮食出现问题,送餐过程中出现退单等情况,他们所承担的也只有物品的费用。

而顾客没有取消订单,并把外卖给自行消化掉后,那骑手就不能再去承担其他的费用。

而差评,也只是对骑手而言,实际上并没有对平台和站点造成损失,那凭什么还要以损害平台形象来扣骑手的钱?

而签订的合同中,也没有把这些东西写在里面,属于隐藏条款。

而在上班的过程中,外卖员的装备:电动车、配送箱、头盔等装备都是骑手自费,就是合作关系。

可从实际上的情况:站点对专送员工实行统一管理,而站长的权利又大于其他人,并不是合作关系,而是雇佣关系。

如果说是雇佣关系,那他让骑手自行购买电动车等配套设施就不是合理行为。

坐在张小东的家中,几名外卖骑手听到李晨说自己花钱不合理都是有点懵逼。

其中名叫王广辉的骑手更是直接问道:“李律师,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,站长已经告诉过我们需要自行购买才能上班,他们站台还要给我们配车子啥的?”

“首先得确定你们之间的关系。”

李晨听言便是继续把两者的关系重点部分向几人讲明:“如果是合作关系,你们自行购买东西那就是合理行为,但从关系上,你们和站长属于同等地位,外卖的订单和具体的价格等情况伱们也应该有知情权,干与不干由你们自己决定,只有你们是站点的员工替他们打工才会有统一的定价。”

这玩意仔细一想,站长的行为其实比中介介绍进厂打工的行为还要可恶。

从行为上可以判断,两者都有相同的地方,就是他们的经济来源都是打工者。

中介从打工人的身上抽取劳动费,站长从骑手的身上抽取配送费。

按照每人一个月能造成五百单来算:

一个人抽取一块钱,一个月就是五百块钱。

假设他的站点有三十名固定骑手,那一个月就能够从骑手上赚到一万五的净收益…

做老板都啥事不干,更不用承担任何风险,出了问题全都是骑手自己的问题…

你努力赚大钱,老板从你身上一套大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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